没有买社保有没有经济补偿金
发布时间 : 2017-10-24
即使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被告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五条、第六条的规定,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。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,而是继续用工,应视为被告放弃了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,故被告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。被告确实存在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,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未满半年,故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被告应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。